李恒、欧凯文|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现状与完善路径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4 08:41

内容摘要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是全国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当前病残人员涉毒犯罪形势严峻,严重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表现形式隐蔽、多样,原因复杂,导致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预防难,涉毒病残人员收押难、管控难,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和打击犯罪难度大。对此,需要以系统治理为引领,坚持以综合治理为主导,积极引导全民参与禁毒工作,大力倡导多方协作治理,持续以科技为引领和着力提升社会感召力,遏制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问题的蔓延势头,实现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问题的全方位治理,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病残人员;涉毒违法行为;毒品犯罪;禁毒人民战争;总体国家安全观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一如既往、坚决彻底把禁毒工作深入进行下去。”

多年以来,面对严峻的禁毒斗争形势,全国各地党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完善禁毒体制机制,加大禁毒工作力度,深化综合治理措施,创新毒品治理手段,形成了全党全社会禁毒人民战争的格局,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毒品问题所产生的危害日益严重,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更加广泛深刻。全球吸毒人数显著增长的同时,毒品消费种类也在出现新的变化,鸦片类、可卡因类和大麻类毒品的市场出现萎缩,以苯丙胺类兴奋剂为代表的合成毒品消费量不断攀升,全球苯丙胺类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制贩活动发展迅速。受国际大环境影响,我国毒情呈持续发展蔓延态势,吸毒人员数量有所增长,因吸毒引发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坏,给社会安全和治安稳定带来巨大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在毒品供需市场不断扩张的大背景下,病残人员涉毒违法犯罪案事件持续高位运行,严重影响国家政治安全与社会大局稳定。“病残人员”是指因主体符合《刑法》第49条、《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72条、《监狱法》以及《看守所条例》等规定,即违反了法律法规仍给予其特定保护的人群。包括残疾人及患有癌症、艾滋病等传染病和重大疾病患者。该类人群被普遍认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部分人员凭借“特殊待遇”,在利益驱使下主动或被动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病残人员涉毒案事件居高不下且治理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当前时期,全国各地虽已开展病残人员集中收戒收治等专门工作,但预防措施还不尽如人意,仍存在羁押难、收治难、教育转化难等现实问题。

从已发案事件来看,受场所条件、医疗能力、执法水平等因素制约,一些患有艾滋病、心脏病、尿毒症、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和吞食异物自伤自残吸毒成瘾的病残人员,没有入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致使大量病残吸毒人员流散社会,造成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传播扩散,有的公开实施盗窃、抢劫、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具体来看,一方面,病残人员中大多数除了接受低保外往往无生活来源,为攫取毒资生存或满足挥霍需要,不仅存在涉毒犯罪行为,还牵连从事“两抢一盗”、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另一方面,涉毒病残人员收治还存在治疗能力不足、经费保障不力、民警监管力量薄弱、死亡戒毒人员善后成本高、执法风险大等问题。一些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的病残人员,毁灭证据、抗拒抓捕,逃避法律制裁,挑战执法权威,给执法工作带来较大风险。

目前,我国毒品蔓延形势依然严峻,禁毒工作任务艰巨繁重,毒品治理工作任重道远,面临的各类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本文认为,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研究应当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分析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表现形式,并对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治理难点进行深入剖析,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路径。

二、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主要表现

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形势复杂,案事件数量仍居于高位运行,涉毒病残人员不断增加,智能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只有认清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现实情况,才能找准当前治理模式主攻方向。

(一)“人体”运毒隐蔽性强

“人体”运毒具有特殊的隐蔽性,是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体”运毒从金三角地区传入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发现于云南边境以来,国内“人体”运毒案件不断增加。“人体”运毒主要指通过吞咽或直肠、生殖器插入的方式来隐匿包裹的毒品以躲避安检查缉,从而达到运输毒品目的。病残人员身体的特殊性极大增强“人体”运毒隐蔽性。在病残人员“人体”运毒案件中,幕后的贩毒组织或团伙一般采取引诱、欺骗、强迫的手段,让病残人员充当“马仔”的角色负责毒品运送环节,并利用病残人员“特殊身份”逃避打击。“人体”运毒的病残人员可能会在体腔填充数种毒品,对其自身造成潜在的健康风险,若毒品外装破裂,甚至危及生命。还有的幕后贩毒分子采用“人海战术”等隐蔽伎俩指挥涉毒病残人员,躲避毒品查缉。在复杂环境下,病残人员“人体”运毒无疑给毒品查缉工作带来巨大障碍。

(二)零包贩毒成为常态

从近年来破获的案件来看,病残人员零包贩毒案数量大幅增加,已成为侦查打击毒品犯罪重点。零包贩毒就是毒品链条上的末端毒贩以每包分装少量的方式贩卖毒品,贩毒数量在10克以下,有的甚至每次不足1克。病残人员零包贩毒是毒品贩运链条末端环节,毒贩将大重量毒品通过多层渠道分散销售给吸毒人员化整为零进行贩卖,是毒品进入消费领域的直接渠道。此类案件通常占贩毒案件的一半以上。与有组织大宗贩毒活动不同,病残人员零包贩毒交易灵活性较强、犯罪成本低,整个犯罪过程隐蔽且迅速,侦查打击和取证难度大。病残人员由于自身病理生理因素等限制,藏毒数量较少时,不易引起侦查员注意和怀疑。在严打高压态势下,利用病残人员“蚂蚁搬家”“积少成多”的运毒方式,给予幕后毒贩便利,且对此类社会弱势群体,人们大多会给予一定的同情或怜悯,这也使得贩毒犯罪成功率大增。

(三)外流贩毒特点凸显

外流贩毒是近年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典型表现,已成为制约禁毒工作的“瓶颈”。参与毒品犯罪的病残人员多是来自偏远地区流动人口、“三无人员”,属于公安机关管理中比较棘手的群体。病残人员参与外流贩毒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往往利用亲缘或同乡关系形成有组织、有分工的贩毒团伙,利用病残人员的身份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外流病残运毒者往往受制于贩毒分子的“乡规民约”,受过一定的“反侦查”培训,被抓获后故意设置障碍,装聋作哑、讲当地语言;或谎报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以致无法查证核实其真实信息,造成侦查、打击困难。近年来,外流贩毒问题严峻,例如,四川凉山州、贵州遵义市等地少数病残人员涉及外流贩毒问题波及全国多个省市。外流贩毒严重影响了本地及外流地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化贩毒趋势明显

病残人员涉毒群体主要依赖于个体经验、共同的身份关系等进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社会交换理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掌握犯罪技能、扩大社会圈子,病残人员需要组成固定组织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非法活动。病残人员因自身所限,大多并不具有较强的单独行为技能,此类人员必须通过关系网络建立组织成员,其需要成员的“帮助”“支持”才能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交流形式,相互之间提供了欣赏、接纳、信息和服务以及分享利润的机会。随着国际毒品市场不断扩大,病残人员涉毒群体就会与现有的犯罪网络勾连。最典型的是,病残人员以家族化形式组织起来,在亲缘族群的贩毒网络中,即使被查获也拒不供出同伙。这样一来,既可以增加涉毒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秘性和技术性,又可以顺势发展下线成员,形成组织化涉毒犯罪网络。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所表现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决定了治理路径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三、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治理难点

(一)违法犯罪预防难

病残人员与涉毒犯罪具有独特的相关性,其犯罪诱因也异常复杂。多因素导致病残人员易使用药物成瘾实施涉毒犯罪活动,吸毒人员也容易因吸毒致伤致残。犯罪学理论认为,部分病残人员因身体条件和文化水平限制,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且缺乏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传染病学研究表明,病残人员比一般人群吸毒比率更高,更难以接受良好治疗。从犯罪诱因情况分析,病残人员更易丧失幸福感,从而陷入情感低迷状态,易受到毒品侵害。精神疾病患者出现药物滥用问题的可能性是普通人群的两倍,至少20%的精神疾病患者同时存在药物滥用问题。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此比率可能高达50%。从药物滥用相关性角度分析,病残人员经常使用处方药来治愈病痛,其中许多处方药都可能成瘾。例如,一旦对阿片类药物产生依赖得不到科学治疗,该人群可能会在处方药用完时改用更便宜、更强劲的其他药物,如海洛因、吗啡,从而进入涉毒犯罪的初级阶段。

(二)嫌疑人收押难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办案资源的不均衡导致嫌疑人收押难。部分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适应维护社会安全形势需要。根据《看守所条例》《戒毒条例》《拘留所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行政拘留人员停止执行拘留。“可能发生生命危险”这一规定缺乏明确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各收押收戒场所为规避执法风险,对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涉毒病残人员,原则上不予收押收戒。从办案资源来看,一方面,专门的收治机构履职能力有限。虽然承担有收治涉毒病残犯罪人员的职能,但相关机构缺乏收治能力,内部医护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在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案件中,办案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食宿、医疗、护理等费用,遇到有语言障碍的情况,还需聘请专门的翻译人员,办案成本将会大幅度增加。在办案资金长期短缺的境况下,相关办案部门难以维持对涉毒病残犯罪人员的长期收押,易出现轻纵涉毒病残犯罪人员的情况。

(三)涉毒人员管控难

当前公安机关对涉毒病残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执行难,涉毒病残人员管理难且再犯率高。残疾人、急性传染病人、严重疾病患者等涉毒病残人员对看护条件需求较高,各收押收戒机构履职能力有限,普遍会拒收涉毒病残人员。对于这类人群只能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非羁押性措施。但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中,涉案病残人员极有可能脱离控制。从强制措施局限性看,病残人员经济条件决定了他们一般不具备交纳保证金能力,少有其他关系人愿意承担风险来担任保证人。涉毒病残人员多来自于贫困偏远地区,公安机关警力难以实现对未羁押人员的长期监管。据已发案件统计,涉毒病残人员再犯率居高不下,严惩毒品犯罪和保障病残人员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性,使得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陷入两难的境地。现有强制措施不能充分发挥限制人身自由的作用,有的在受处理期间又继续贩毒,打击难度较大,难以完全做到对涉案病残人员的及时管控。

(四)侦查调查取证难

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手段多样,犯罪黑数比例较高,其隐蔽性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大。组织领导者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引诱、教唆或利用病残人员进行涉毒犯罪活动。病残人员借“特殊身份”利用群众对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恐惧心理,以及对病残人员的同情心理,在面对执法机关开展查缉行动时故意阻挠执法事件屡见不鲜。近年来,贩毒方式由大宗贩毒向零包贩毒、网络贩毒、物流贩毒等转变,行为手段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灵活性。有的病残人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假装互不相识,以走亲访友、推销货物、网商代购、线下代销等方式为掩护实施犯罪行为。有的病残人员在面对侦查机关初查时,故意谎报信息,导致无法与其关联地警方开展侦查协作。有些少数民族地区人员即使会讲汉语,也装作不懂而拒绝回答审讯人员,导致案件侦破陷入僵局。随着零包贩毒案件不断增多,作为主要犯罪物证的毒品本身,一经转手就极易被吸食消耗而丧失其使用价值,或在交易被发现时毁灭隐匿,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加大。加之此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多数病残人员无法回忆涉毒犯罪次数,犯罪黑数比例依然居高不下。

(五)违法犯罪打击难

从公开案例可以发现,幕后贩毒分子难以查获而导致证据难以固定,依法有效惩处犯罪分子也就无从谈起。一方面,从利用病残人员贩毒案件的特点上看,大多数案件均存在组织性的幕后贩毒集团,包括幕后“金主”、贩毒组织人员、管理人员等。而病残人员作为毒品交易运输过程中最低端的“马仔”,在组织中地位层级不高,大多病残人员被当作“运毒工具”,其所掌握的“内幕性”信息量也十分有限。病残人员对于所携带毒品的种类、数量、成交价格以及取货人员、买家身份等细节并不知情,有的甚至对运输对象等并不掌握。招募者与运毒病残人员之间通常不会直接接触,多采用单线联系或黑话暗语联络,运输、交易不同阶段孤立性极强。若“马仔”失联或被侦查机关控制,幕后贩毒分子就立刻终止联络并迅速消失,背后提供资金的隐形“大佬”更难以深挖。另一方面,近年来,线上支付功能多样化和便捷化程度大幅提高,交易方式也从原来的面对面、现金交易转变成网上交易、电子汇兑等非接触式交易,导致毒品运输、交易过程中的电子数据难以固定。在行为方式上,幕后毒贩在外流地聚集形成具有地域性、群带性和家族性犯罪网络,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毒品交易,利用少量、多次方法降低被查获的风险。近年来抓获的涉毒病残人员数量不断攀升,但获取行为人有价值、可做实定罪量刑等证据较少,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四、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路径

(一)以系统治理为引领,构建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新格局

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度深。新时期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必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推动关口前移,发动并依靠社会力量,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国特色毒品治理模式,开辟具有中国特色毒品治理道路,减少毒品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危害。

第一,坚持党政主导禁毒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新时代禁毒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坚持群防群治、群策群力,把各部门、全社会的力量发动起来,打“整体仗”、“合成战”。坚持党政主导是形成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新格局的根本保证。禁毒社会化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切实解决涉毒病残人员“送戒难”“收治难”“收押难”等问题。应把禁毒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把禁毒人民战争特别是禁毒社会化工作上升为党政工程、综治工程、全民工程。明确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的要求,形成党政主导、领导重视、保障有力、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禁毒委成员单位都是责任主体,要把禁毒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规划,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协调联动、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第二,加快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社会风险有效化解的现代化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较之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更强调治理目的的人民性、治理策略的综合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在禁毒社会化方面,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治理理念、工作布局、治理体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形成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抓好禁毒工作,落实责任是关键。坚持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为根本,完善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健全“责任链条”,抓好禁毒基层基础长远建设。健全完善“党政牵头、禁毒办推动、县级实战、乡级落地”四级责任体系,落实市、县、乡、村书记抓禁毒四级责任链条,真正把禁毒工作上升到党政工程和“一把手”工程抓严抓实抓深,进一步构建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系统工程治理体系。

第三,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应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导向,不仅从“偏差行为”的惩罚和矫治入手,更应从行为背后的社会成因着手,从更系统、更全面的角度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各禁毒部门应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落实具体执法实施细节。根据“标签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和“再社会化理论”,党和政府、戒治机构、社区居民还应努力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帮助涉毒病残人员树立理想信念和信心,积极引导融入主流社会生活之中。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将毒品问题治理纳入重大战略目标,以高层科学决策促成责任精准落实到位,在禁毒学“二元平衡”理论指导下,通过面向公民的预防教育和针对涉毒病残人员的戒断矫治减少“隐君子”的毒品现实需求,加大毒品犯罪侦查打击,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减少毒品的社会非法供应,多措并举开创预防宣教、专项打击、社会帮教并驾齐驱的治理新格局。

(二)以综合治理为主导,推动司法行政全环节融入毒品治理体系

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政府在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问题上,应发挥主导作用,重塑社会管理体系。实现对涉毒病残人员的有效合理控制,不仅是对偏差行为进行惩罚与矫治,更应从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问题的社会成因角度,更系统更全面地对毒品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以较小社代价推动社会集体同向行动,以普遍改善涉毒病残人员的生存境遇为终极目标。

一方面,引导社会价值,规范社会行为。政府在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问题上的核心任务,是引导形成人人关爱病残人员、人人自爱远离毒品的正确社会价值取向。涉毒病残人员大多受教育程度低,思维能力与判断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驱使。政府应推动重点地区教科文卫事业的综合发展,提高病残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受教育程度。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地区提供相应的文化等基础建设,丰富病残人员的日常生活,促使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感受到社会的人文关怀。社会发展人类进步都离不开正确价值观的引导,政府应重视引导病残人员养成健康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例如,在重点地区组织心理健康帮扶小组,有利于病残人员形成抵制犯罪的强大心理,鼓励其形成坚决与毒品做斗争的强大决心和坚强意志。执法行政专业部门应深入贯彻全国“净边2021”专项行动精神,切实加强与重点毒品输入地、途经地的协作配合,建立跨地区堵源截流联查联控机制,提升全链条侦查打击能力,切实强化特殊行业监管能力;会同邮政部门,针对物流集散中心,开展涉毒风险评估,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个100%”制度。同时,组织文旅、市场、药监等部门,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加强合成毒品滥用案件线索的摸排处置,严防形成社会舆论热点。

另一方面,落实法律政策,重整治理体系。法律法规政策是政府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并非尽可能适用严厉的刑罚,而是尽可能公正的刑法才能发挥刑罚效果。毒品成瘾的复杂性质决定了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部分法律法规未能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推崇重刑主义,且相关法条缺乏具体实施细节,涉毒病残人员收押工作法律授权不足,这都导致涉毒病残人员难收押。《监狱法》《看守所条例》中都规定了对病残人员“特殊”条款,而实践中此类人员却把这些规定当作逃避制裁的“护身符”。需要转变病残人员涉毒犯罪刑事治理思维,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法律实施细节,保障发挥专业收治机构的作用。政府应对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情况进行精准区分,如根据犯罪类型、犯罪手段、毒品种类、毒品数量等进行科学区分,努力实现涉毒病残人员的量刑精准化,防止对病残人员涉毒犯罪的惩处不加区别。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需要提高刑罚打击效果,避免刑罚的负面作用,应对主犯、累犯、利用病残人员涉毒犯罪幕后分子从严处罚。

(三)以全民禁毒为基石,推动构建毒品问题治理新理念

全民参与的多元化病残人员毒品问题治理,要求禁毒宣传教育不能仅面向病残人员,应全民动员和全民参与。治理工作只有面向全体公民,才能提升全民防毒拒毒的知识和技能。在当代社会学理论中,民众不是社会治理的被动对象,而是社会秩序构建的能动主体。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工作,应更加突出民众在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应充分激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理念的内生性机制。

第一,建立多元体系,提高全民共治水平。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依靠以多元化治理与合作共治为特征的全民参与式社会治理。强化手段创新性,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宣传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积极更新理念、转变思路,深化“互联网+禁毒宣传”,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有机融合。扩大禁毒大会战宣传受众覆盖面,各级政府不仅应利用传统的户外空间进行禁毒宣传,如张贴、喷涂和滚动播放禁毒宣传标语等;还需要借力各种多媒体平台,提高公众对禁毒宣传的关注度。各级政府还应开发“互联网+禁毒产品”,研发线上线下联动的毒品预防教育平台,研发禁毒系列慕课和多媒体示范课件、教材,引导各区、各镇共建共享禁毒VR体验展台,提高教育对民众的吸引力,形成大众喜闻乐见的特色禁毒文化。只有整合人民力量,才能深入而广泛地开展禁毒人民战争。

第二,强化共治理念,重视社群防控。实现病残人员涉毒犯罪多元治理,能够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社区视为涉毒病残人员在医疗机构、政府帮助下回归社会的缓冲区,形成全民参与涉毒病残人员帮扶事业的良好局面。《戒毒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在全民禁毒时代,各地禁毒部门还应强化群众参与理念。充分借鉴“枫桥经验”模式,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社会矛盾。重视社群防控的积极作用,充分整合社区戒毒专职人员、聋哑人手语翻译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志愿者等帮教力量,给涉毒病残人员以关怀、宽容与帮助,降低“受损身份”带来的社会歧视、社会排挤等各种负面影响,鼓励其生理脱毒,帮助其心理康复,促使涉毒病残人员回归社会,恢复社会生活。

第三,以毒品预防教育为抓手,构筑青少年拒毒防护等体系。抓住社会闲散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易染毒群体,以及中职技校学生等重点群体,开展特色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好“六进”和“五个一”活动,增强禁毒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感染力、实效性。在全民禁毒过程中,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居于核心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制度上保障预防教育的规范性、专业性和体系性,落实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强化机制融合性,缉毒打击、清源断流、收戒管控、预防宣教、综合治理“五场战役”,要彼此融合好,建立同频共振的会战格局,预防宣教战场要在融合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四)以多方协作治理为桥梁,共创共享缉毒执法打击新成果

协作治理指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工作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持区域合作、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实现情报资源共享、毒品管控协同、案件侦办联勤联动、战果共荣共享的机制,切实提高打防管控能力和案件侦办的质量,全方位、全链条打击病残人员涉毒犯罪。

第一,部门协作构建全环节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控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中,应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在资源调配,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优势;禁毒委员会协调各方,督促考评;禁毒委员会单位成员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社会组织是治理社会化的中坚力量,通过政府合作,推动涉毒病残人员戒治康复工作和相关科技研发;通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积极开展“无毒化社区”等创建活动,创建“干净”的基层环境。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与商务、海关、食药监、卫健等部门对接,既落实部门责任,又加强联合作战,发挥职能优势。公安机关应就“双核查”中需要的证书验证、摸底统计、数据传输、联络沟通、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相关事宜深入研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控和易制毒化学品核查工作机制。

第二,协同区域合作铸造全链条缉毒打击体系。各地公安机关应着力突破缉毒办案地域限制,实现案件信息、缴获毒品、收缴毒资共享机制。以网络大数据为基础,以情报研判为导向,与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重点区域警力形成联合作战格局,建立跨区域沟通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等协同,加大涉毒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禁毒执法打击也应从本地案件拓展到跨省市、跨境案件,从贩毒环节到制毒加工、原料供应、走私出境贩卖等全过程,从单一的贩卖团伙挖掘出更深更大的涉毒网络的全链条缉毒打击体系,遏制毒品犯罪链条对病残人员的影响。要深化“集群打零”,严格落实毒品案件协作机制,积极开展跨区域联合打击,努力提升缉毒侦查整体效能。开展专项打击,严厉打击制毒、网络涉毒、涉毒洗钱等犯罪行为,加大对“钉子”逃犯的追缉力度,形成对毒品犯罪的强大震慑。依法打财断血,提升禁毒执法办案质量,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收治体系。传统的戒毒模式仅关注涉毒病残人员是否在强制戒毒期间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但实践中许多涉毒病残员难以被收治或收治了难以强制戒毒。只有保障了病残人员基本医疗条件,才能遏制其犯罪念头。面对新形势下的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的力量愈加凸显不足。涉毒病残人员的收治,还需要公安、民政、卫健、食药监等部门的介入。将收治工作从“单打独斗”向“齐抓共管”的模式转换,才能解决大量病残吸毒人员流散社会的问题。还应健全涉毒病残人员的系统收治机制,完善多部门收治管理模式。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应当建立入所体检、临床治疗、常规医疗、应急处置、职业防护等工作制度,为涉毒病残人员收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收治的医疗机构难以救治的,可协调公立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专门的公安监管传染病治疗中心,确保对涉毒病残人员的全员收戒、全员治疗。

(五)以科学技术为引领,全面实施毒品犯罪打击新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专业部门在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工作中,应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毒情监测、案件侦查、人员管控等方面,力争全面实现信息化、科技化、精准化,全面提升打防管控体系的力度和准度。

第一,持续借力科技创新成果,延伸监测管控范围。各地政府可以建立与科研院所的长效合作机制,围绕吸毒人员的规模、心理特征、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等方面来进行,从理论指导和实践层面提升禁毒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实效性。大中城市可建立适应当地毒情监测需要的污水检测实验室和监测点,为侦查机关及时提供各区域毒情研判数据,提升毒情管控的精准度和指引性。各地政府可推广吸毒人员毛发检测工作,充分保障毒品检查站、毒品实验室等的软硬件条件,确保对涉毒病残人员进行鉴定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二,合作开展情报导侦工作,实现平台资源共建共享。各地禁毒专业部门应主动打破业内信息交换、分享屏障,完善涉毒病残人员档案信息,并将涉毒病残人员划分成高中低风险人群,便于针对性信息研判和侦控。各地禁毒专业部门应根据病残人员涉毒犯罪规律特点,整合全警涉毒基础数据,围绕重点人员及其关系人和涉毒案件、线索,建立涉毒人员管控体系。公安、铁路、机场、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大公路、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的毒品查缉力度,配齐配强查缉力量和查缉设备,组织开展常态化全天候公开查缉,建立全方位的毒品查缉防线。各地禁毒专业部门还应在禁毒警务综合系统支撑下,通过专业化工作平台,丰富完善结构化、标准化、科技化的禁毒打防管控基础数据库,提高各地数据信息情报研判的精准性。

第三,禁毒专业部门应结合当地信息数据资源优势,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研发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预警预防预测等数学计算模型工具。禁毒执法部门可通过总结案件规律,搭建实战数据模型和侦查技战法,解决毒情监测、人员管控、线索挖掘等难题,提升禁毒执法部门的战斗力,以专业精准打击和有效控制辖区内毒品犯罪态势。要提高研判水平,积极拓展线索来源,充分运用污水监测、毛发检测、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手段,理清本地区毒情脉络,从小案中挖掘大案,提升地区缉毒执法效能;要强化大案攻坚,以部、省毒品目标案件为抓手,强化深度经营,灵活运用侦查谋略,打团伙、抓毒枭、毁网络、缴毒赃。

(六)以提升社会感召力为牵引,科学搭建涉毒病残人员回归社会新桥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只有社会禁毒多方发力,才能实现禁毒工作社会化大格局。研究表明,毒品滥用有其复杂的社会性根源,需要从多个社会层面来帮助滥用者减少毒品需求。病残人员涉毒犯罪问题的社会性决定了政府不可能完全独自承担所有任务,而需要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病残人员涉毒犯罪治理的社会工作必然成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全面引入非内生性社会管理机构,为戒毒人员提供专业化帮扶。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方式,引入非政府内生性社会管理机构,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建设,保障发挥专业收治机构的作用。专业细致的帮扶服务可以帮助涉毒病残人员重建社会网络、恢复人际交往能力、获得政府和社会支持,帮助为其提供就业信息中介服务等,逐渐提高其生活质量且降低复吸率。

第二,全面落实涉毒病残人员“应安置、尽安置”的思想。政府和社会帮扶机构应为涉毒病残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满足其基本医疗条件需求,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信息等,大量社会帮扶专业人士也需要介入其中,帮助涉毒病残人员尽可能地争取家人亲友接纳。通过物质、精神地双重“安置”,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自尊、自信,建立正确地自我认知,进而完成个体再社会化。扎实做好社戒社康人员报到执行工作,加强信息维护,保持社戒社康“脱失”人员持续清零的良好态势。各级卫健、人社、民政、司法、扶贫、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及时为吸毒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救治服务、帮扶救助、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关爱工作,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第三,引导民众减少偏见和歧视。部分民众对涉毒病残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简单地将毒品滥用行为与道德判断进行挂钩,忽略了毒品滥用现象背后多重复杂社会原因。对此,一方面,需要依托主流媒体宣传引导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针对民众的宣传教育,讲解禁毒法、毒品成瘾机制以及毒品带来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应以开放态度,引导涉毒病残人参与到社会日常活动中。在与民众接触过程中,逐渐减少普通民众对涉毒病残人员的歧视,防止涉毒病残人员因社会纽带再次断裂而重复越轨行为。

作者简介:李恒,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模式创新研究”(20&ZD19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网络毒品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22BFX043)